□湯崢鳴
  小月畢業後獨自一人來到上海投靠姨媽,在姨媽開的公司打工,同吃同住。沒多久,小月開始自立門戶,乾起了經營服裝布料的生意。由於經營不善,生意做了沒多久,就欠下了一大筆貨款。後來,小月無意間發現姨媽辦公桌抽屜里放著一張銀行卡,便趁姨媽不註意,拿走了這張卡。
  幾天后,小月拿著銀行卡猜出密碼刷卡,並冒充姨媽簽名,消費了12萬餘元,買了3根千足金回購金條。之後,小月分兩次將金條賣給街邊的黃金加工店,贓款用於償還貨款。很快,通過調取監控錄像,小月的姨媽發現刷卡的人正是外甥女,剛滿20歲的小月被警方抓獲。
  案件審理過程中,小月稱原本想著賺了錢慢慢補回,未知此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小月的姨媽則多次請求法院從輕處罰,給外甥女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。
 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小月犯有盜竊罪,且數額特別巨大,法定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。但該案有別於一般盜竊案件,如果簡單地在法定刑罰幅度內量刑,顯然不利於親屬間的和睦相處,也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。同時,鑒於小月當庭認罪,併在家屬幫助下積極退賠全部贓款,得到被害人充分諒解,本著教育、感化的目的,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,決定對小月減輕處罰,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。  (原標題:盜刷姨媽賬戶買金還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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